时间:2022-04-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扬州市邗江区田金龙太极拳法研究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扬州市邗江区田金龙太极拳法研究会 (英文名称为: Tianjinlongtaiji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 TJLA)。 第二条 性质 本团体是由扬州市邗江区民政局正式批准登记的社团组织, 是非营利性、群众性的学术研究团体,由个人会员自愿组成。 第三条 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 发展大繁荣的方针和政策,团结和带领广大体育爱好者积极探索 太极文化发展规律,研究和解决太极技艺传播的理论与实践问 题,为提高民众生活质量,增进社会和谐文明,推进传统武术改 革创新,促进民族文化事业大繁荣大发展而贡献力量。 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 尚。 第四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扬州市邗江区文化体育 新闻出版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邗江区民政局。本团体接受扬州市 邗江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的业务指导和扬州市邗江区民政局的 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会址在扬州市平山堂西路 239 号西湖花园 A 公建房三楼东 301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太极拳学术研究,开展太极拳学术交流。 (二)宣传、普及田金龙博士以“三摇三摆”为核心的太极 技术体系,介绍田博士在太极文化方向的优秀研究成果,为广大 太极拳爱好者、太极拳传播者、太极竞技爱好者及有关人员提供 太极理论和实践上的咨询服务。 (三)关注传统太极文化发展动态和太极文化改革中的重 点、难点问题,注重研究太极劲在竞技体育中的实践运用, 为传 统竞技运动的改革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 (四)加强软硬件建设,建好场馆、办好会刊,为广大会员 提供优质服务。 (五)加强区域间交流与合作,促进各地太极文化事业均衡 发展。 (六)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太极拳普及和传播工作。 (八)开展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积极参与太极文化研究和实践活动。 (四)热爱祖国,热爱中华民族传统文化。 (五)无任何违法犯罪历史。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本团体对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或其他职务精美钢印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不得以本团体名义从 事与本团体宗旨相违背或超本团体业务范围的活动。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与本团体交流业务信息。 第十二条 退会 个人会员退会在书面通知本团体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 两年不交纳会费,且无故不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 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其他违法行为,经 常务理事会(2/3 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 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修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变更、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 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是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 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推 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 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 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 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 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 任职条件是: (一)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有奉献精神。 (二)在太极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本团体的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 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 年,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 员代表大会 2/ 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 况需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民政部门批准后方 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 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本团体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并处理有关事 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本团体秘书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 会讨论决定; (四)按照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秘书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 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执行秘书处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本团体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 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 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 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 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 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 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 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 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 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 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5 月 3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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